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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报废的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18/01/17 08:59:18 浏览:次
1997年7月15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保局联合发布经修定的新《汽车报废标准》,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应当报废。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的专用车累积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积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累积行驶50万公里,其它车辆累积行驶45万公里;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及各类出租车使用8年,其它车辆使用10年;
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车型已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车辆;
汽车经长期使用,油耗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规定值的15%;
经修理和调理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经修理和调理或采取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的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车、货车,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严格检验,符合规定者可延缓报废。但延缓不得超过标准报废年限的一半。对所有延缓报废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
《汽车报废标准》在时间效力上采取了溯及既往的原则,即在标准发布之前已达到标准规定报废条件的车辆,允许在该标准发布12个月内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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